申请商标评审,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书件
发布时间:2013-05-31
申请商标评审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1) 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;
(2)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;
(3) 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;
(4) 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;
(5) 有明确的评审请求、事实根据和理由;
(6) 依法缴纳评审费用。
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之一的,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当事人,并说明理由。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上述后三项条件之一的,或者未按照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商标评审规则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,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,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;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,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当事人,并说明理由;期满未补正的,依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,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
申请书件:
1.被商标局驳回的《商标注册申请书》原件;
2.《商标核驳通知书》原件;
3. 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;
4.《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》及复审理由;
5.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;
6.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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